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
教室、自习室等封闭空间,相对公共场合而言具有私密性。学生在教室、自习室等私密场所中做出的各类行为,如看书、吃零食等均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授权,老师将教室内情况公开在直播平台、使公众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家长而言,大部分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是否同意录像的行为效力,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进行判断。如果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年龄不符,则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选择是否同意进行监控录像。当发现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首先未成年人和家长可以与平台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文件。其次,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公权力救济。最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