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1)工程报验时,各分包单位必须备齐相关验收资料,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清楚。
(2)各分包单位在报验之前针对验收项目必须严格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方可报验,以保证一次验收通过率,从而达到加快施工进度的目的。
(3)现场首次验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必须齐全,以便于加快对施工中存在问题的处理。
各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对监理及业主,必须向总包报验,由项目部统一组织验收。
(4)各施工单位针对关验收人员在现场验收过程中所提出质量问题,必须拿出处理方案(所需时间、劳动力安排、施工整改负责人、质量部复验时间),在一小时之内必须以文字方式报质量部及相关部门,以加快落实质量问题,确保工序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
(5)各施工单位如在节假日有验收项目的,必须提前一天将相关资料及验收计划报至工程部、协调部和质量部。
各施工单位如在17时之后有验收项目的,必须在当日16时之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质量部与监理公司提前取得联系,安排验收。
(6)验收完毕,相关专业参加验收人员汇签认可之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环保部门认可文件等,具体的规定如上。